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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正式公布
时间:2021-05-17 09:56:09  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杜超)为不断提升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福建省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办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后,福建省制定的首部慈善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政府规章。该《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认为,慈善文化建设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慈善文化,借鉴国际先进慈善文化成果,传承海纳百川、乐善好施的八闽慈善文化。要积极鼓励兴办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依法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的行业组织。

《办法》结合福建本地实际,就如何能更好地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在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服务和信息公开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慈善募捐和捐赠方面,《办法》明确,慈善募捐应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针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其中,针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办法》明确,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应根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引导和需求信息开展慈善活动。

在慈善服务和信息公开方面,《办法》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提供初创服务等措施,重点培育提供公共服务和具有扶贫济困救灾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生态环境、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在保障和支持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扶贫济困类慈善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资助型慈善基金会,引导成立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等各类慈善基金会。

鼓励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设立慈善信托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帮助。

《办法》提出,要加强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同时还鼓励、支持慈善行业组织、慈善组织、媒体与企业合作,采取冠名等合作方式,开展慈善论坛、研讨会等慈善活动。

《办法》积极推动慈善数据共享,提出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行业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整合慈善组织、慈善服务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慈善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特别鼓励和引导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参与慈善事业。倡导闽籍企业家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福建省是“侨乡”,既鼓励和引导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参与慈善事业,也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对外交流。

此外,《办法》特别规定,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福建慈善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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